本标准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原《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同时废止。
原规范经修订后(以下简称本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施工、使用与维护等 9 章、9 个附录,比原规范增加条文 3 章,减少附录 2 个。修改和增加的主要内容是:
- 原规范附录一中的名词解释,通过修改和补充作为术语,列入本规范第 2 章;删除了饱和黄土,增加了压缩变形、湿陷变形、湿陷起始压力、湿陷系数、自重湿陷系数、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等术语。
- 建筑物分类和建筑工程的设计措施等内容,经修改和补充后作为基本规定,独立为一章,放在勘察、设计的前面,体现了它在本规范中的重要性,并解决了各类建筑的名称出现在建筑物分类之后的问题。
- 原规范中的附录六,通过修改和补充,将其放入本规范的第 4 章第 4 节“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 将陕西关中地区的修正系数β0由 0.70 改为 0.90,修改后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与实测值接近,对提高评定关中地区场地湿。陷类型的准确性有实际意义。
- 近年来,7、8 层的建筑不断增多,基底压力和地基压缩层深度相应增大,本次修订将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地基湿陷量的计算深度,由基底下 5 m 改为累计至基底下 10 m(或地基压缩层)深度止,并相应增大了勘探点的深度。
- 划分场地湿陷类型和地基湿陷等级,采用现场试验的实测值和室内试验的计算值相结合的方法,在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量的计算值分别引人修正系数β0值和β值后,其计算值和实测值的差异显著缩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湿陷性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本规范取消了原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承载力的基本值、标准值和设计值以及附录十“黄土的承载力表”。本规范在地基计算中规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勘察部门根据现场原位测试结果或结合当地经验与理论公式计算确定。基础底面积,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
- 针对湿陷性黄土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的设计和计算等原则。
- 根据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和建筑物类别,采取地基处理措施,符合因地因工程制宜,技术经济合理,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有重要作用。
- 增加了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加固和纠倾等内容,使今后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有章可循。
- 根据新搜集的资料,将原规范附录二中的“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略图”及其附表 2-1 作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原图经修改后,扩大了分区范围,填补了原规范分区图中未包括的有关省、区,便于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时,对分区范围内黄土的厚度、湿陷性质、湿陷类型和分布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和认识。
- 在本规范附录 J 中,增加了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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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码:g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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